一.馬德里協定國際商標註冊程序與方法
(一)必須是該協定之成員國或議定書成員國之國民或營業法人,才有資格提出申請,台灣並非成員國或議定國。
(二)必須成員國或議定書成員國取得商標註冊或已經提出申請,才可以經由該國家主管當局提出國際註冊。台灣申請人之申請方法,須於中國大陸已取得商標註冊或已提出申請。
(三)由該成員國或議定國之商標主管機關向日內瓦(WIPO)國際註冊局提出申請。申請時必須得指定全部或部分之會員國或議定國,註冊費用依據指定國家數之不同,而有不同。
(四)經日內瓦國際註冊局核准後,即由國際註冊局公布,並通知被指定國,被通知會員國在一年內如不為任何聲明,國際註冊申請案就會在該國具有註冊效力。申請保護的商標若遭指定國駁回,國際註冊局會發出駁回聲明一份交申請國商標局。
二.馬德里協定國際商標註冊之優點
(一)申請人的商標在會員國註冊或申請之後,僅須以一種語言向日內瓦國際註冊局提出申請和繳納費即可完成申請。
(二)享有「一次申請多國註冊」的保護。
(三)易於管理國際商標註冊。
(四)指定國係根據個別國家法律提供保護。會員國商標主管機關收到該申請後20日內會將該聲明轉申請人或代理組織。申請人可以根據該駁回國的國家法,委託代理組織進行申訴。若在上述一年期限內保護申請未被駁回,則商標視為自動得到保護。
(五)馬德里協定國際商標註冊有效期為20年。申請人可視情況分階段(前十年、後十年)申請保護。
三.馬德里協定成員國與議定國
(一)馬德里協定成員國共56個國家,54個成員國:
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亞美尼亞,奧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羅斯,比荷盧(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不丹,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古巴,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埃及,法國,德國,匈牙利,伊朗,義大利,哈薩克斯坦,肯尼亞,吉爾吉斯坦,拉脫維亞,萊索托,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亞,摩納哥,蒙古,摩洛哥,莫桑比克,納米比亞, 波蘭,葡萄牙,摩爾多瓦共和國,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聖馬力諾,塞爾維亞,黑山, 塞拉里昂,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蘇丹,斯維仕蘭,瑞士,敍利亞,塔吉克斯坦,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烏克蘭,越南。
※※2008年9月1日以後,除紅字標注的國家以外,均可以會員國已註冊或已申請之內容提出馬德里協定國際商標註冊。
(二)馬德里純議定書成員國
英國,丹麥,瑞典,挪威,芬蘭,愛沙尼亞,格魯吉亞共和國,冰島,立陶宛,土耳其,土庫曼斯坦,日本,新加坡,希臘,安提瓜和巴布達,澳大利亞,愛爾蘭,贊比亞,韓國,美國,荷屬安的列斯,歐盟,巴林,博茨瓦納,烏茲別克斯坦,阿曼, 馬達加斯加,加納,共計28個議定書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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