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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的不正競爭行為之適用要件判決
惡意轉址行為可能構成不正競爭與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轉址行為導致原本使用原告商標標示之超連結,經消費者點擊後,卻遭轉址連結至被告架設之網站
公平交易法第14條事業聯合行為禁止之10%市場占有率之最低門檻
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競爭行為—台灣房屋 v. 住通科技「住通搜尋系統(下稱系爭系統)」加入「台灣房屋」搜尋選項之違法性
超越專利法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概念之商品外觀著名表徵之保護性要件----德商RIMOWA v. 耀隆公司
可分之債的普通共同訴訟,原告為一部撤回,可就該撤回部分,聲請返還裁判費
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雙方自均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規定請求離婚,毋須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處罰
支票發票人主張印章被人盜用為變態事實,自應就此變態事實負舉證責任
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會計師或律師)以檢查公司財務資訊項目之少數股東權
公司登記資本額虛偽不實的犯罪處罰
公司尚未進行清算程序,清算人即不得任意分派公司剩餘財產,否則受領人即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公司受有損害,應負返還責任
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的構成要件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與同法第15條第1項(特殊洗錢罪)的區別
刑事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為訴訟上之基本權,法院不得剝奪
再議駁回後的外部監督救濟程序-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身分之定義
政府資訊的取得限制-如資訊、檔案或資料自始即不存在,或曾經存在而嗣後已散佚或滅失者,主管機關當無從依人民之申請而為提供
行政機關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餘地,應視其性質而定,行政法院得基於職權探知主義為審查
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上禁止;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上容許
釋字第 743 號:徵收之捷運用地不得用於聯合開發案
台北捷運新店線萬隆站美合市土地徵收案之違法性
受僱人對於雇主、雇主家屬或其他員工的重大侮辱或暴行的行為,構成不經預告得以終止
雇主對於勞工在二公尺以上環境作業時,應提供各類防止物品或人員墜落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以防免職業災害的發生
不是台幣三萬元之爭,是冀望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應更精確與適法
勞動基準法第13條所稱「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指勞工於「醫治」與「療養」不能工作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並非指於勞工追蹤檢查期間如有解僱事由,雇主亦不得為終止勞動契約
雇主對於已逾半數的勞工加入之工會團體,不得拒絕工會團體之團體協商請求
產業創新,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30%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信託人死亡而委託人將土地出售或移轉,是否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有欠稅人限制出境金額之規定
夫妻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是否應被課徵奢侈稅
中小企業以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取得新發行股票免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攙偽、假冒行為之定義
食品安全衛生法之商品製造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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