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商標(CTM)申請須知
一.會員國
奧地利(Austria)、比利時(Belgium)、保加利亞(Bulgarian)、克羅埃西亞(Croatia)、賽普勒斯(Cyprus)、克雷西共和國(Czech Republic)、丹麥(Denmark)、愛沙尼亞(Estonia)、芬蘭(Finland)、法國(France)、德國(Germany)、希臘(Greece)、匈牙利(Hungary)、愛爾蘭(Ireland)、義大利(Italy)、拉托維亞(Latvia)、立陶宛(Lithuania)、盧森堡(Luxembourg)、馬爾他共和國(Malta)、荷蘭(Netherlands)、波蘭(Poland)、葡萄牙(Portugal)、羅馬尼亞(Romania)、斯洛伐克(Slovakia)、斯洛維尼亞共和國(Slovenia)、西班牙(Spain)、瑞典(Sweden)、英國(United Kingdom)共二十八國。
二.申請人資格
- 歐體會員國、巴黎公約國、互惠國家之人民。
- 在歐市從事工、商活動之法人。
- 在歐體會員國或巴黎公約國有固定居所或營業所域外須委任歐體商標代理人。
三.申請語言
(一)任一會員國文字均可,計十一種語言。
(二)官方語言五種─英、法、德、義、西班牙。
四.商標種類
- 商標、服務標章、團體標章。
- 申請商標圖案範圍:包括立體、聲音、產地標記。
五.審查事項與範圍
- 只就絕對不得註冊事由進行審查。
- 發給各會員國進行實體審查,其中有一國不得註冊時,則全部會員國均不得註冊。
- 近似檢索:1、構成公眾混淆者不得註冊。2、註冊後均得聲明異議。
- 法、義、德三國不為近似事由的檢索。
- 一申請案同時提出1~3類申請費均相同。
五.其他事項
申請被駁回者得請求轉換為內國註冊,但須另繳費並公告三個月,公告期間利害關係人得提出異議。
六.專用期限
- 註冊日起10年。
- 每10年延展1次。
七.商標權之移轉或授權
授權或移轉均需申請登記,若未登記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若商標權移轉時,則須全部為之。
八.商標權之撤銷
註冊日起5年內未在歐體正式使用。
九.注意事項
(一)歐盟於1996年11月9日於歐洲公報公告受理我國申請商標註冊,及歐洲商標局自1996年4月1日開始運作。
(二)自1996年11月9日起受理我國申請註冊,自1998年8月1日起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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