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謂法人不存續,指公司(法人)全體股東決議或股東會經依公司法(民法)之規定為停業、解散、清算,並經清算完成之公司,或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之情形。經清算之公司,如有賸餘財產,包含智慧財產權將歸屬於全體股東所共有(民法第40條、第44條、公司法第91條參照)。
二、公司(法人)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如公司(法人)於清算前或清算期間,未將其所有之財產為妥適的辦理移轉,於清算完成解散後,如要移轉,依據商標法第28條及第46條之共有關係,必須經全體股東之同意,始能完成。
三、我國商標法第47條規定三款因為商標權人之行為所致商標消滅事由,當然不包含公司(法人)不存續之情形,故如前述,智慧財產權已屬於賸餘財產,應歸屬於全體股東。
四、對他人主張商標權侵害訴訟,依據商標法第69條與民法第821條之規定,雖然各共有人均得單獨行使權利,但於訴訟過程中法院如要求提出註冊商標之證明,如有未辦理移轉登記之情形,將產生訴權主張上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