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為專利法第121條第1項就設計專利要件為定義之明文。查其立法理由並記載「申請專利之設計標的限於施予物品外觀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二者或三者之結合。此外,申請專利之設計尚必須具備物品性及視覺性。此處所稱之物品性,指申請專利之設計必須是應用於物品外觀之具體設計,亦即設計所施予之物品必須為具有三度空間實體形狀之有體物」。又所謂視覺性,乃是透過視覺訴求,即指創作係藉由眼睛對外界之適當刺激引起之感覺。再,設計專利係
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此與新型、發明功能型專利之形狀、構造裝置則在於其功能、技術、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有所不同。故比較兩造設計專利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可由
彼此之造形、意象、線條取向之旨趣以為判斷(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853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1021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