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發明與新型專利權的申請專利範圍之方法,
專利法第58條第3、4項(新型專利第120條準用)”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摘要不得用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已有明文。亦即解釋請求項之範圍,應以請求項所記載之文義內容為準,於請求項文義解釋有疑義時,即必要時,始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藉以拘束專利權人獲准專利後,再隨意擴張請求項之範圍,達禁反言之目的。至基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差異化原則(doctrine of claimdifferentiation,下稱請求項差異化原則)」,進行文義解釋時,當然可涵蓋多種文義解釋態樣。惟請求項差異化原則,係美國法院發展出來解釋請求項的原則之一。基於同一專利之每一請求項均為相對獨立而具有不同的權利範圍之理由,同一專利之任二請求項不應被解釋為具有相同的權利範圍,以免造成重複賦予專利之問題。又請求項差異化原則,僅係一種用以解讀請求項所涵蓋範圍之推定原則,並不能讓請求項超出其應有之範圍,故其推定亦不能牴觸說明書之記載或申請過程之歷史紀錄。本件關於新型專利權範圍,依核准時專利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必要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故解釋本件之申請專利範圍,應先探究其請求項之文字,必要時再參酌說明書及圖式(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214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