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權人以警告函、敬告函、律師函、公開信、廣告啟事或其他書面文書以通知競爭對手或潛在競爭對手行使專利權之必要義務,包含專利法第116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亦即新型專利權人如要警告競爭對手侵害專利權,提出技術報告為其義務之一,目的是要證明其新型專利權的請求項確實具備專利要件。及公平交易法第45條又規定"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亦即專利權人對外以任何函件警告競爭對手或潛在競爭對手時,需符合權利行使之正當性,所謂正當性之行使,則應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提出任何足以讓競爭對手知悉侵權事實之證明文件,如侵權鑑定報告書、第一審法院判決書或於函文中充分敘明專利權之內容、範圍,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使競爭對手足以知悉可能侵害之事實,否則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21條、第24條及第25條之妨礙或限制競爭之不公平行為之虞。因此,專利權人如要以任何函件通知競爭對手或潛在對手,必須同時附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與其他足以讓收信者知悉侵權事實之文件,始屬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