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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時事事件之攝影著作保護與合理使用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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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時事事件之攝影著作保護與合理使用之範圍】: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第四款「著作財產權之限制」第49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即指媒體合理利用他人著作之規定,至於合理利用之要件,必須符合:(1)時事報導之行為;(2)使用其所接觸之他人著作;(3)須未逾必要範圍等。關於被告聯合報報導某立法委員的薇閣Motel新聞事件中直接重製蘋果日報之「吳育昇帶香奈兒美女上薇閣」新聞報導中之攝影著作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所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之合理利用範圍,可參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號判決認為:按著作權法制定之目的,在於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著作權法第一條參照),所謂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僅係該法制定目的之一,為達到此一目的,該法賦予著作人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並依法給予保護。然倘過於偏重對於著作人之保護,將限制大眾利用該著作、侷限文化之永續發展,進而影響公共利益,為調和兩者,著作權法乃在第四節第四款下設有若干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規定,對若干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定性為合理使用,豁免行為人之民刑事責任。而在美國之著作權法理論與實務中(所以以美國法作為比較,乃因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主要係參照美國著作權法規定而來),亦有相同之衡量判斷,以所謂時事報導或新聞報導(news reporting)與合理使用間之爭議為例,新聞報導所牽涉之問題除公眾知的權利之外,另含有第一修正案之言論自由議題,在公眾知的權利以及言論自由之保護與著作財產權此一私權之保護兩者產生衝突時,仍以公益之保障為優先(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464 U.S.417,429(1984))。就本案而言,系爭新聞事件男主角身分為國會議員,所涉事件不論就公共議題(國會議員交友有無涉及不法或營私舞弊)或茶餘飯後層面均有使國人知悉並探討之必要,亦即具有時事報導之價值與必要,此與一般販夫走卒間風花雪月之層面不同,為使公眾知悉新聞時事之詳細內容,被告就其所接觸之源頭即獨家報導此一事件之蘋果日報中之攝影著作加以援用,且在所使用之攝影著作中註記其圖片來源為告訴人所屬蘋果日報,對公眾而言,於目睹被告上開標示後,自無可能誤將上開圖片認為係被告所拍攝,對告訴人之權利並無顯著傷害,卻可使一般公眾知悉事件如何產生以及事件知詳細內容,就公眾知之權利維護而言,其效益顯然大於告訴人系爭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保護。再者,本件新聞事件中之男主角乃國會議員,屬公眾人物,而女主角則為一般民眾,在系爭事件爆發前,無人知悉,各新聞媒體亦無女主角之任何照片,此所以被告辯稱其在遍尋不著女主角之圖片資料時,原本冀望在男主角之記者會場合可以攝得女主角照片,無奈因女主角未出現而無法取得,不得不翻拍告訴人報紙上之圖片…,此不為被告獨然,其他各家媒體均如是,足徵被告所言非虛。按為使報導得以完整而不得不使用他人攝影著作,得以主張合理使用,此在美國司法實務上亦迭有判決可稽(Nunez v. Caribbean Int'l News Corp ., 235 F.3d 18(1st Cir. 2000參照)。是以,本院審酌上開各項情事後,認為本案被告使用告訴人系爭攝影著作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合理使用之規定,且未逾越必要範圍自屬阻卻違法,而不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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