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或新型專利獨立請求項之記載與進步性之關聯判斷】對於申請專利之發明或新型請求項之記載,通常包含有獨立性與附屬項,其中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亦即,獨立項應指定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並敘明解決問題不可或缺的必要技術特徵,以呈現申請專利之發明或新型的整體技術手段。所謂必要技術特徵,指申請專利之發明或新型為解決問題所不可或缺的技術特徵,其總和整體構成發明或新型的技術手段,係申請專利之發明或新型與先前技術比對之基礎。所謂技術特徵,如為物之發明或新型為其結構技術特徵,如為方法之發明,則為條件及步驟等技術特徵。至所謂構造,指物品內部或其整體,實質表現上大多為各組成元件之間的安排、配置及相互關係。換言之,在判斷發明或新型專利在請求項所界定的某個元件是否與先 前技術所揭露的元件相同時,其比對的重點除了元件本身之外,亦應包含該元件與其他相關元件之對應關係。當比對的重點僅侷限於元件本身,而忽略元件在發明或新型整體之角色及與其他元件的相對關係時,比對基礎即有所偏差,即難謂符合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所指之進步性(智慧財產法院104 年度行專訴字第4號判決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