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符合營業秘密,尚需具備一定之價值性與經濟性】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稱之營業秘密,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惟須具備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即需符合價值性與經濟性。所謂價值性,並非單指金錢價值,尚包含市場占有率、研發能力、領先時間等競爭優勢。至於消極的或負面的失敗經驗資訊,雖不足以使該事業擁有競爭優勢,惟對手如非法獲知,則可減少失敗研發之機率,仍屬營業秘密。至所謂經濟性,指凡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之資訊,亦即如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即有經濟性。上訴人主張之「金屬球塞加工圖紙」及「該圖紙上所載之數據資料」,可用以生產、製造金屬球塞,自具有經濟性(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營上字第5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