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符合營業秘密,尚需具備一定之非公開性或秘密性】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稱之營業秘密,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惟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採業界標準說),即需符合非公開性與秘密性,否則即非屬營業秘密法所要保護之營業秘密或刑法第317條所稱之工商秘密。如窗簾業界國際買家名稱、國別及聯絡方式等一般性資料,係交易市場上公開之資訊,亦有被上訴人提出之網路查詢資料及自國際展覽取得之廠商名冊可參,自難遽認上訴人主張之客戶名單確具有經濟性及保密性。再產品之報價或銷售價格,如不涉及成本分析,即屬替代性產品進入市場進行價格競爭時得自市場中輕易獲取之資訊,並非必須因受僱於產品之製造或銷售者,始得獲知之營業秘密。自難認上訴人主張之客戶名單及交易價格等為營業秘密法所保護之營業秘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54號判決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