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著名商標之認定標準:瑞士商香奈兒公司(CHANEL SARL)v. 阿邦師等】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本文有明文。及同法第70條第1、2款又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視為侵害商標權。」至「本法所稱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參照)。次按「我國商標法、各國立法例及相關國際公約均重視著名商標之保護,以避免他人恣意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著名商標,致相關事業或消費者誤以為該商品與著名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出自同源,或損及著名商標所有人之營業信譽,有悖於商標法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之立法目的。所謂著名商標者,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著名商標具有較高之知名度,通常容易遭他人利用或仿冒,為防止著名標章區別功能被淡化或避免有混淆誤認之虞,故對於著名標章特別保護。著名商標之認定,應就個案情況考量下列足資認定為著名之因素:1.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之程度。2.商標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3.商標推廣之期間、範圍及地域。所謂商標之推廣,包括商品或服務使用商標之廣告或宣傳,暨商展或展覽會之展示。4.商標註冊、申請註冊之期間、範圍及地域。其須達足以反映其使用或被認識之程度。5.商標成功執行其權利之紀錄,特別指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6.商標之價值。7.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或標章之因素。8.著名商標之判斷,應以中華民國境內,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為準」(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04號解釋)(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參照)。故而是否屬於著名商標,認定上仍以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