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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與他人網站為超連結所生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權的行為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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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與他人網站為超連結所生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權的行為違法性】按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1款有明文。「被上訴人自伯映公司之伺服器資料庫傳輸系爭圖形、圖片至廣鐸公司之網址網頁重製使用者,應侵害上訴人系爭圖形、圖片之公開傳輸、重製權。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又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分別為民法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所明定。被上訴人戊為被上訴人伯映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董事),執行伯映公司防寢具之銷售業務,其侵害上訴人之著作權,伯映公司自應依民法第28規定,與戊連帶負賠償之責。審酌被上訴人伯映公司、戊傳輸使用系爭圖形、圖片之情形,並參酌台灣影像圖庫網、台灣影像資料庫及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等關於網路上使用一個圖次之價格,認本件傳輸使用一個圖次以賠償2000元為適當,系爭圖形一傳輸使用42圖次,系爭圖片二至四各傳輸使用42、3、3圖次,亦為被上訴人伯映公司、戊所不爭執,故上訴人昇陽公司、乙得請求被上訴人伯映公司、戊連帶賠償之金額各為17萬4千元。」(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民著上易字第5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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