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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是否重製他人著作權財產權之二步驟--接觸與實質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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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是否重製他人著作權財產權之二步驟--接觸與實質相似】按法院於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時,應審酌一切相關情狀,就認定著作權侵害的兩個要件,即所謂接觸及實質相似為審慎調查,所謂接觸係指依社會通常情況,侵害者應有「合理的機會」聽聞被侵害者的創作;而「實質相似」之判斷基準,區分為「量」與「質」之考量,實質相似中對「量」之要求與著作物之性質有關,如對寫實之作品,往往保護程度較低,可以分析解構之方式逐一比對,細數相似成分之「量」;對美術、圖形等具藝術、抽象美感之著作,著作權法予以保護之程度較高,在判斷圖形、攝影、美術、視聽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抄襲時,如使用與文字著作相同之分析解構方法為細節比對,往往有其困難度或可能失其公平。因此在為質之考量時,尤應特加注意著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即就著作予人之意境、外觀及感覺判斷是否相似,以決定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亦即所抄襲者倘為美術著作中之重要成分,其量縱屬微小,亦可能構成實質相似。如以著名卡通人物圖樣製成之手機護套及外殼,經各卡通著作權人授權而繪製相關美術著作圖樣製成手機護套及外殼,被告為從事手機護套及外殼販售之業者,自有相當機會聽聞著作財產權人之手機護套及外殼之創作,且被告辯稱手機護套及外殼上之圖樣均與著作財產權人設計之圖樣不同,可知被告確得以聽聞悉著作財產權人設計之圖樣為何,符合前開著作權侵害之「接觸」要件。至系爭手機護套及外殼上之圖樣,係實質相似於著作財產權人之美術著作,確屬侵害美術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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