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關於我們
服務項目
申請流程
申請須知
相關網站連結
最新消息
連絡我們
專利權租售
創意商品
藍色帶
 

商標&通商法律

藍漸層條

 
欠缺新穎性的可專利要件-申請前為公眾所知悉

藍漸層帶

 

【欠缺新穎性的可專利要件-申請前為公眾所知悉(專利法第22條第一項第3款)】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專利法第22條第一項第3款有明文。至所謂公眾所知悉,指以口語或展示等方式揭露技術內容,例如藉口語交談、演講、會議、廣播或電視報導等方式,或藉公開展示圖面、照片、模型、樣品等方式,使該技術能為公眾得知之狀態,並不以公眾實際上已聽聞、閱覽或已真正獲知該技術內容為必要。以口語或展示等行為使技術內容能為公眾得知時,即為公眾知悉之日,例如前述口語交談、演講及會議之日、公眾接收廣播或電視報導之日以及公開展示之日。次按「(二)系爭專利應無得撤銷之事由:被上訴人提出被證2,A公司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竣工複查表,該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工程施工細節及其所使用之架具組件除了工業技術研究院之相關承辦人員及A公司之相關人員與施工人員,其餘與該工程不相關之任意第三人皆無法得知該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架構與其架具之結構;且該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係架設於A公司之屏東科技園區廠房之屋頂上,該廠房屋頂係為圓弧形結構,一般人皆難以立足於該廠房之屋頂上,故非施工人員係不可能輕易到該廠房屋頂上並得知該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結構;再者,A公司之屏東科技園區廠房並非公開場所,非其公司之員工或施工人員皆無法任意進到該廠房內,更不可能到該廠房之屋頂上得知該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結構,且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架具係被隱藏於太陽能板之下方,任何人皆無法從外部得知該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結構,故以被證2作為系爭專利不具有效性之證據係有疑問(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專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參照)。

 

 

聯華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United China International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聯華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United China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egal Office.

藍條

法律、智慧財產權顧問、辦理&保護

藍條

70156 台南市東區崇學路210號9樓之3
tel:06-2670047~8 fax:06-2671278

ucipt.urc@msa.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