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22條第二項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的界定為法院職權,不受當事人主張所拘束】按「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為專利法第22條第二項有關進步性之規定。惟所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一虛擬之人,具有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及執行例行工作、實驗之普通能力,而能理解、利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前之先前技術。通常知識之意義,係指所欲解決之問題,倘能促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其他技術領域中尋求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其亦具有該其他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及執行例行工作、實驗之普通能力。準此,通常知識(general knowledge),係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已知之普通知識,包括習知或普遍使用之資訊及教科書或工具書內所載之資訊,或從經驗法則所瞭解的事項。至於界定通常知識者具有之技術水準之時點,必須由發明專利申請當時觀之。依專利審查基準規範之本旨,除通常知識者不是理論者或理論學專家外,亦非具有優異、高超知識之人,更不是經驗豐富的專家或諾貝爾獎得主,而應為實務之技術人士,其能具有執行例行工作、實驗之普通能力,即虛擬之人必須具備瞭解應用於該技術之科學與工程原理之能力者。通常知識者之概念,非必是一個抽象之人,個案上有可能是數個通常知識者或一個團隊之概念。質言之,通常知識者所屬技術領域之界定,不僅包括申請專利之發明所屬或直接應用之技術領域,倘所欲解決之問題,能促使其在其他技術領域中尋求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亦包括其他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之判斷,影響進步性之認定,固屬重要議題,惟是否須於每一個案件界定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仍應視個案而定。對於通常知識者之界定,兩造有爭執時,應各自舉證,由法院依職權認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由系爭專利說明書可知,系爭專利之主要技術特徵有關一種具有以銀為主之合金,合金具有反射性,且對於含硫大氣具有高耐腐蝕性,故可使用作為噴濺靶與反射層。例如,使用於光學記錄媒體作為反射層或者使用於反射或透反射顯示器中之反射層。準此,系爭專利所涉及之技術領域,係以銀為主之合金,使用合金作為光學紀錄媒體之反射層,或使用於反射或透反射顯示器之反射層之相關領域,而系爭專利所欲達到之發明目的為利用合金獲得高反射率及高耐腐蝕性。故系爭專利之通常知識者學歷:系爭專利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係有關於以銀為基之合金,而合金之原理及製造技術,屬大學院校之材料、化學、化工相關科系始能習得之知識。準此,以學歷限定應為材料、化學、化工相關科系之大學學位。及系爭專利之通常知識者經歷:(1)參諸有關系爭專利申請之發明內容,系爭專利申請當時關於應用在光學儲存紀錄媒體或反射顯示器之反射層或製造其之噴濺靶之銀合金材料,其銀合金所遭遇到的問題及所欲解決之問題,是可用作為反射層,且對日光可視光譜範圍內之反射率;及對含硫大氣具有高耐腐蝕性,欲針對此技術領域以提升銀合金之反射率及對含硫大氣具有高耐腐蝕性,其必須有一定的相關工作經驗,而此相關工作經驗,應屬從事光學儲存紀錄媒體或反射顯示器之反射層或製造其之噴濺靶之銀合金材料相關製造業。(2)考量合金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之金屬與金屬或非金屬,經一定方法所合成之具有金屬特性之物質,該人必須能執行例行之實驗,有能力製造含不同成分及含量之銀合金產品,並能理解經由銀合金之知識而能獲得高反射率及高耐腐蝕性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進而應用在光學儲存紀錄媒體或反射顯示器之反射層或製造其之噴濺靶之銀合金材料相關製造業,其非為操作員或僅具有工作1至2年經驗之工程師可完成,該人必須有該相關領域之工作3年經驗以上之工程師,始有能力達成。本院界定系爭專利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技術水準的判斷及系爭專利之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可知系爭專利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界定為具有材料、化學、化工相關科系之大學學位,且光學儲存紀錄媒體或反射顯示器之反射層或製造其之噴濺靶之銀合金材料相關製造業3年經驗以上之工程師(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63號判決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