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關於我們
服務項目
申請流程
申請須知
相關網站連結
最新消息
連絡我們
專利權租售
創意商品
藍色帶
 

商標&通商法律

藍漸層條

 
臉書發布的內容或資料,代表同意∕授權其他人可以閱讀、執行、複製、散布、公開傳輸、翻譯或改寫?

藍漸層帶

 

【臉書發布的內容或資料,代表同意∕授權其他人可以閱讀、執行、複製、散布、公開傳輸、翻譯或改寫?】從臉書使用條款規定(下簡稱臉書使用條款)可知,若臉書使用者使用公開設定發布內容或資料,代表使用者「允許所有人存取或使用該資料」,亦即使用者同意∕授權其他人不但可以閱讀(存取∕access),還可以執行、複製、散布、公開傳輸(在網路上散布)、翻譯或改寫,告訴人係在臉書粉絲團網頁上以公開方式張貼系爭著作,並於系爭著作下方載明分享對象為「公開」,顯見告訴人確有同意、授權所有人可下載、轉載系爭著作,是被告行為係經過告訴人之同意,難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然查:臉書使用條款第2.1條規定:「智慧財產權所涵蓋的內容,如相片和影片(IP內容),您具體地給予我們以下權限,根據您的隱私和應用程式設定:您給予我們非獨有、可轉讓、可再轉讓、可再授權、免版稅的全球授權,使用您張貼在Facebook 或與Facebook聯繫(IP授權)的任何IP內容。當您刪除您的IP內容或帳號,此IP授權便宣告結束,除非您的內容已與他人分享而他們沒有刪除該內容。」第2.4條規定:「當您以『公開』設定發佈內容或資料時,即代表您允許所有人(包括Facebook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該資料,並且將之與您聯想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頭貼照)。」至於「內容」與「資料」之定義,臉書使用條款第17.3規定「『資料』的定義即有關您的事實及其他資料,包括用戶與非用戶和Facebook互動所採取的行動。」,第17.4規定:「『內容』的定義為您或其他用戶使用Facebook服務所張貼、提供或分享的事物。」由上可知,臉書條款第2.1條係約定臉書用戶所張貼、提供或分享有關智慧財產之「內容」,臉書用戶同意將之授權予臉書公司;臉書條款第2.4條則約定當臉書用戶以公開方式設定發布內容或資料時,則臉書用戶同意所有人存取或使用臉書用戶之姓名、大頭貼等「資料」。準此,臉書用戶設定「公開」時所同意第三人使用者,僅為有關臉書用戶之姓名、大頭貼等「資料」,未及於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相片、影片等「內容」,本案告訴人遭侵害之系爭著作,屬臉書條款第17.4所定之「內容」,依臉書條款第2.1規定,僅授權與臉書公司使用,並未授權與其他第三人使用,參以臉書使用條款第5條關於保護其他人權利之規範,其中第1款規定「您不會在Facebook張貼侵犯、違反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的內容或任何行動」,亦可見該使用條款並非泛指一切著作財產權之種類均得任由他人在未經同意或授權下使用,亦可徵著作權人在Facebook公開其著作,並非屬已全面同意或授權他人得為一切著作財產權種類之利用(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刑智上易字第 100 號刑事判決)。

 

 

聯華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United China International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聯華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United China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egal Office.

藍條

法律、智慧財產權顧問、辦理&保護

藍條

70156 台南市東區崇學路210號9樓之3
tel:06-2670047~8 fax:06-2671278

ucipt.urc@msa.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