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關於我們
服務項目
申請流程
申請須知
相關網站連結
最新消息
連絡我們
專利權租售
創意商品
藍色帶
 

商標&通商法律

藍漸層條

 
新聞報導事件的事實陳述,如作者已投入精神上的想法與努力,得與其他單純日常新聞或資訊性質之事實性報導相區別,即符合著作權法之最低創作性要件

藍漸層帶

 

【新聞報導事件的事實陳述,如作者已投入精神上的想法與努力,得與其他單純日常新聞或資訊性質之事實性報導相區別,即符合著作權法之最低創作性要件】按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是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係指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所謂之精神上作品,除須為著作人獨立之思想或感情之表現,且有一定之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始可稱之。所謂原創性,包含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非單純模仿、抄襲或剽竊他人作品而來;創作性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又參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見解函釋:「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明定屬於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著作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二項要件時,方屬本法所稱之『著作』。所謂『原創性』,係指為著作人自己之創作,而非抄襲他人者;至所謂『創作性』,則指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至於所需之創作高度究竟為何,…應採最低創作性、最起碼創作(minimal requirement of creativity )之創意高度(或稱美學不歧視原則),並於個案中認定」。足徵,創作僅須具備最低程度之創作或個性表現,即可受到保護。次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本條乃參照伯恩公約第2條第8項規定「本公約之保護規定,不適用於日常新聞或僅具新聞資訊性質之各項事實」而來。依立法理由可知,新聞報導係指僅傳達日常發生之事實而為之新聞性報導。例如政府或地方首長之異動、天災人禍的發生、社會重大事件或交通事故等報導,因係日常生活發生事實的報導,應廣泛為一般人所周知,此與社會公共利益有關,不應由任何人加以獨占。且此種事實報導,僅係單純事實或資訊之傳達,並無任何思想或感情創作之表現,故不成為著作權保護之對象。因此,該款所謂「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應指最為精簡必要之資訊或數據、不摻雜記者任何的評論或意見之事實性報導;倘若對於取自公共領域的新聞報導之標題、素材之選擇、撰寫、架構或編排方式、解讀事件觀點等文字敘述之表達內容,已獨立投入作者精神上的想法與努力,而得與其他單純播報日常新聞或資訊性質之事實性報導有所區別,並足以表現出撰寫報導記者的創作個性與文筆風格,符合最低程度創作或個性表現之要求,即屬新聞報導著作,自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應受著作權法所保障。系爭新聞報導所描述之新聞題材,及其所認定之事實資訊,自屬任何人可以使用該新聞事件所呈現之單純事實或資訊而加以進行評論或報導,惟從系爭新聞報導記者對於社會新聞事件素材內容之選擇、撰寫、架構及編排方式,與系爭新聞報導所決定之新聞標題為何觀之,均可知悉記者對於系爭新聞報導所報導之題材,以從事新聞媒體工作者之角度,將其認為重要且能引起觀眾興趣及共鳴之處,對於新聞題材加以選取引用,並就報導之內容編輯標題,系爭新聞報導以簡潔明白、淺顯易懂及引人注意之旁白搭配新聞畫面之方式,讓觀眾得以了解該新聞題材之內容,並引發觀眾之興趣進而觀看,是以系爭新聞報導顯然並非單純僅傳達日常發生之事實,係經由記者由諸多新聞事件中挑選而出上開題材,再經過詳細之策畫、投入記者個人情感之表達,擬定系爭新聞報導之標題、內容及旁白,是以系爭新聞報導之各標題選擇均具創意、極富巧思。再由系爭新聞報導之內容觀之,附表編號1:海軍陸戰隊指揮部兩棲偵搜專長班結業驗收,台東阿美族勇士○○從小就想加入國軍,因先前受傷無法完成考驗,本次在全家人加油之下,終於通過考驗之感人故事;附表編號2:報導國軍首次參與廚藝大賽,且國防部部長親自傳授拿手好菜,為打破傳統國軍伙食不佳之社會印象;附表編號3:敘述面對大陸遼寧艦之航行,威脅國軍展現戰備能力;附表編號4:報導北韓發射彈道飛彈之行為係考驗美國總統川普耐心;附表編號5:係說明反年改民眾對總統蔡英文主持三軍五校聯合畢業典禮抗議並試圖攻擊之事件;附表編號6:則是講述民眾聚集圍觀愛國者三型飛彈攔截演訓;附表編號7 :是關於超強豪雨導致高雄市六龜地區入夜進入警戒狀態,有國軍進駐及設避難所協助鄉民。堪認系爭新聞報導均足以表現作者之創作個性,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原告另以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主張系爭新聞報導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云云,該條款所規範者為「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然系爭新聞報導均為視聽著作,此為原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從而系爭新聞報導均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著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理由參照)。

 

 

 

聯華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United China International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聯華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United China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egal Office.

藍條

法律、智慧財產權顧問、辦理&保護

藍條

70156 台南市東區崇學路210號9樓之3
tel:06-2670047~8 fax:06-2671278

ucipt.urc@msa.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