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反言原則,具有拘束當事人主張權利或法律上地位時,不得與其項行為互相矛盾,破壞正當信賴】按「所謂禁反言原則,係指任何人主張權利或法律上地位時,不得與其一項行為互相矛盾。蓋此種行為破壞相 對人之正當信賴,並致其受有損害者,其權利之行使即有違反誠信原則;亦即當事人之主張應前後一貫,不得事後任意翻異,如此始符合誠信原則(民法第148條第2項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54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602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查林暐哲以前述共同聲明表示被告吳青峰「自己當製作人」、「自己出來唱歌」、「對自己的生命負責」、「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事務」、「全新的狀態」,並表示「鼓勵」、「捨不得」、「支持也祝福」、係被告吳青峰「勇敢的決定」、「吳青峰單飛」等語,且提及並無經紀合約及歌手合約業務而具詞曲著作權授權業務之環球音樂公司總經理馬○○「剛剛打給我」、「這些轉移的對象都會知道你即將自己做」、「我這邊就會順著說」、「馬姐從你那邊收到的資訊跟我這邊是一樣」,復法定代理大房小山公司與被告公司簽署「音樂合作協議變更合約」,約定由被告公司授權TME ,並由被告公司與TME 發生授權契約關係,及於其第三條約定:「其他著作權所有相關權利,均歸甲方所擁有」等情,均如前述,則林暐哲自難法定代理人原告公司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告等不得公開演唱或發行、散布前述詞曲,否則即屬事後任意翻異而與其前述言行互相矛盾,並破壞被告等人之正當信賴系爭合約已於107年12月31日合意終止且系爭侵權詞曲之著作財產權已回歸被告吳青峰等情,致違反誠信原則(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著訴字第134號民事判決理由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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