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競爭行為—台灣房屋 v. 住通科技「住通搜尋系統(下稱系爭系統)」加入「台灣房屋」搜尋選項之違法性】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法第25條有規定。係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性規定,至被上訴人建構系爭系統之行為是否構成不公平競爭,可從交易相對人間之交易行為,以及市場之效能競爭是否受侵害加以判斷。若事業 以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等引人錯誤之方法,致使交易相對人與之交易,或使競爭者喪失交易機會,則已構成欺罔行為;另若事業之行為已違反效能競爭原則,對於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之競爭者而言,已構成顯失公平,而使市場上公平競爭本質受到侵害,如依附他人聲譽、依附他人著名廣告、不當模仿他人商品或服務之外觀或表徵及利用他人已投入廣告行銷之努力或成本,而推展自己商品之銷售等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行為(即俗稱「搭便車」行為),該等行為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當論違反公平法第25條之規定。是若業者未投入相當之努力爭取客戶,而以榨取他人網站之不動產租售資料之方式,藉以混充己身網站資料,則涉有榨取他人努力經營成果之不公平競爭情事。經查…系爭系統:使用者輸入一定之搜尋條件後(搜尋條件包含物件地址、房仲品牌、房屋型態、物件坪數、銷售總價、房間數、樓層、總樓層、關鍵字等),按查詢鍵即可顯示系統搜索比對之結果,顯示之方式係列出符合搜尋條件之物件,使用者可點選各該物件而連結至刊登該物件資訊之房屋仲介公司網站,…,若搜尋結果顯示兩家以上房屋仲介業之物 件路段、照片及坪數相同,即可以推測係同一物件,且屋主係委託兩家以上之房屋仲介業者銷售,所以是「一般約」(即非專屬委託銷售契約)。被上訴人在搜尋條件房仲品牌輸入「台灣房屋」,搜尋後點選第一筆物件,連結到上訴人公司的網站,被上訴人稱可以用檢視網頁原始碼之方式看到經緯度之資料,用該資料就可以還原物件的大概地址,有時候可以確定門牌號碼,有時候沒有辦法確定門牌號碼,只能有一個大概的範圍,大約是幾號到幾號的範圍,至於房屋的樓層數,是上訴人公司的網頁有提供。次查,上訴人所屬網站上之不動產租售資料,或因上訴人信譽卓著,屋主自願提供房屋租賃資料,或上訴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時間,以長期建立之商譽,由眾多仲介經紀人、業務員探訪、招攬客源,並實際確認不動產之地點、面積、屋齡、使用及產權情形後,再由行政人員分類、整理、彙總、建檔等,歷經周折、繁複之程序,始登載於該等事業之網站上,惟被上訴人就上開物件之招攬或重要資訊未作任何之努力與付出,復未徵得上訴人之同意,即擅自以連結之方式連結至上訴人之網站,大量擴充為己身網站內容,使上訴人之網站功能遭到取代,且極易誤導不知情使用者,誤認其與上訴人有合作關係。被上訴人榨取上訴人網站所登載之不動產租售資料,擴充為己身網站之資料,以達自身經濟目的之行為,核屬榨取他人之努力成 果,足以影響價格、品質、服務等效能競爭本質為中心之交易秩序,並對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之競爭者而言,構成顯失公平,而具商業競爭倫理之非難性,業已違反公平法第25條之規定(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