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的繼承人得繼承位於中國大陸以外地區之我國籍之被繼承人遺產,以民法第1223條至1225條所規定之特留分為計算,最高為新台幣200萬元整。可參照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被繼承人之遺產,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
區有受遺贈人時,國產署依民法規定於計算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特留分後移交遺贈物。前項繼承人之特留分大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者,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特留分;小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者,以實際金額為特留分。但大陸地區繼承人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者,其特留分不受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