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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珍齋商標戰再起-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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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珍齋商標戰再起-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按爭執之法律關係,有立即發生重大損害之危險,或對於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且聲請人於將來有勝訴之可能,並有保全之必要性者,得向管轄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以暫時滿足聲請人受給付之利益。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第2項)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有明文。因此,法院是否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端視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已符合前述要件。可參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暫抗字第1號裁定「六、本件相對人(玉珍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淑儀即復豐堂商號)主張抗告人(玉珍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禁止其使用「玉珍齋」商標,將使相對人長久經營糕餅業無法繼續而將資遣員工,對相對人有無法彌補之損害及急迫之危險,因此本件有禁止相對人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妨礙、干擾聲請人使用「玉珍齋」商標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惟為抗告人所否認,經查:(一)本件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相對人主張其業經授權使用「玉珍齋」商標,抗告人不得禁止其使用,惟為抗告人所否認,兩造自屬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二)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相對人聲請本件定暫時 狀態假處分,其日後本案訴訟是否有勝訴可能性,乃本件聲請案是否有保全必要性所應審酌之因素之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7條第3項已有明定,是本件自應予以審酌,…。若黃一彬繼受玉珍齋商號時間為黃○○移轉「玉珍齋」、「玉珍齋鳳黃酥」商標予黃○○○「之前」,則依相對人所謂「黃一彬應繼受玉珍齋商號權利義務」之主張,「玉珍齋」、「玉珍齋鳳黃酥」商標應歸屬黃一彬所有,然相對人並未釋明黃一彬有授權其等使用商標;若黃一彬繼受玉珍齋商號時間為黃○○移轉「玉珍齋」、「玉珍齋鳳黃酥」商標移轉予黃○○○「之後」,則因該等商標已非玉珍齋商號之財產,自無所謂「黃一彬應繼受玉珍齋商號與相對人間之授權關係」可言。…本件依相對人之主張,應認相對人於本案訴訟雖非無勝訴可能性,然勝訴可能性不高。(三)聲請之准駁對於兩造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雙方損害之程度及對公眾利益之影響:…相對人僅釋明其確實使用「玉珍齋」販售糕餅達20餘年,然對於本件若駁回其聲請,將造成其營運及員工生計重大影響等,僅憑臆測而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已難可採。況由相對人…接獲抗告人發函,…已未使用「玉珍齋」商標,而改以「什倆漉食品」營運,…,可見相對人縱不使用「玉珍齋」仍可以使用其他名稱販售糕餅,並無其所稱「糕餅店舖無法繼續經營而需資遣員工」之情形,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制度之目的在於避免聲請人之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於本案訴訟勝訴確定後已無法彌補,因此設此制度於事前防止之,是仍須以聲請人可能會受到重大損害或有急迫危險,始有保護之必要,本件由客觀事實觀之,相對人未以「玉珍齋」銷售糕餅仍得順利營業,可見其事實上並無急迫危險可言,且糕餅有其保存期限,不可能大量製造囤貨,而相對人使用「玉珍齋」商標之態樣亦僅為店面招牌及產品外盒,因此若相對人無法使用「玉珍齋」商標,亦僅須更換招牌及產品外盒即可,不會產生「商品無法銷售致大量囤積」之重大損害可言,致其所稱員工將資遣影響生計等損害,僅為主觀臆測,且此並非相對人所受之損害,亦無重大可言,本件相對人既未提出證據釋明其若無法使用「玉珍齋」會有何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其此部份之主張自無足採。(四)對公眾利益之影響:按「為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商標法第1 條定有明文,是相對人有無使用「玉珍齋」商標之權利,影響消費者對產品來源之認知,因此本件准駁雖難謂對公眾利益毫無影響,惟本件仍屬兩造間商標使用之爭議,何人可使用「玉珍齋」商標,對公眾利益影響非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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