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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或假處分的供擔保金額的計算--以債務人可能受損害之金額計算,非以標的物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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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或假處分的供擔保金額的計算--以債務人可能受損害之金額計算,非以標的物價值計算】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為民事訴訟法第526條(於假處分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參照)有關假扣押或假處分的必要性與急迫性事由,如已釋明,但仍有不足時,債權人可聲請供擔保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至於供擔保之金額,如何計算?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2項、第531條),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最高法院63年度台抗字的142號判例意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全字第495號假處分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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