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占有人無權占有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興建房屋出租予第三人,土地所有權人自得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相當於5年租金的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26條參照)】按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固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惟按城市地方供營業用之房屋,承租人得以營商而享受商業上之特殊利益,非一般供住宅用之房屋可比,其基地所約定之租金,自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依土地法第105條規定準用同法第97 條規定,此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亦同。是以,租地建屋如係供營業用之房屋,即非一般供住宅用之房屋可比,自無適用土地法第97條、第105 條規定之餘地。查上訴人於原審一再主張系爭建物係4層樓透天厝型建物,經被上訴人出租予A公司供營業使用,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受上開土地法規定限制等,自屬重要之攻擊方法,乃原審恝置不論,未說明何以不足採信之理由,不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