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無權占有人賠償無權占有期間之租金計算】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為土地法第9 7條第1項明定城市房屋租金的計算標準,且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均準用,更為土地法第1 0 5條另有明文。又按「建築房屋之基地租金,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規定,以不超過該土地申報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而該條所謂土地價額,依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規定,係指法定地價而言。又法定地價,依土地法第148條規定,係指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所申報之地價,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區域,當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於地政機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時,於公告申報地價期間內自行申報之地價而言,未於該期間內申報者,則應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之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378號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13號判決理由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