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關於我們
服務項目
申請流程
申請須知
相關網站連結
最新消息
連絡我們
專利權租售
創意商品
藍色帶
 

商標&通商法律

藍漸層條

 
信託受益權,如屬於執行債務人所有,執行債權人仍得聲請強制執行,不受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藍漸層帶

 

【信託受益權,如屬於執行債務人所有,執行債權人仍得聲請強制執行,不受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按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委託人或其繼承人。信託法第17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65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於自益信託即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之場合,委託人因信託之法律關係,依法對於受託人享有請求信託利益及返還信託財產之權利。又信託財產係於信託成立後,初始為信託財產之本體,惟其後可能因受託人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化成各種型態,然不論信託財產型態如何變化,所取得之「代位物」仍應屬信託財產;而信託受益權則係於信託行為生效後隨即發生,係自信託財產所分出之獨立權利,非信託財產之「代位物」,不屬信託財產之範圍,此由受益人得將受益權讓與、拋棄(信託法第17條第2項、第20條、第40條第3項),受益人因享有信託利益而取得撤銷權(信託法第18條)、異議權(信託法第12條第2項)、監督權(信託法第16條、第23條、第24條第3項、第32條、第35條第3項、第36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50條、第58條及第68條等)、同意權(信託法第3條、第15條、第28條第2項、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36條第1項等)及終止權(信託法第64條第1項)等權利可知,信託受益權與信託財產分屬不同之財產。依債務人與異議人間所簽立之辦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總契約書(下稱信託契約書)第11條及第13條分別約定:「投資標的之回贖:(一)委託人得填具相關申請書件,指示受託人就各該投資標的之全部或部分辦理回贖。受託人應於合理期間內向各該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或管理機構辦理贖回手續。…」、「投資收益分配:投資標的所分配之收益及孳息,受託人依分配基準日按委託人所得享有之信託財產權益比例計算分配予委託人,除經受託人同意以現金方式交付者外,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將該收益部分全部繼續投資於同一投資標的。前述現金方式交付,委託人同意受託人於合理處理時間內辦理分配作業後,逕行轉入委託人指定之其本人於受託人銀行業務部分開立之存款帳戶,倘受託人無法轉入款項時,委託人未提領前,由受託人無息代為保管。」,且本件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約定為債務人,足證債務人依據信託契約對異議人有請求回贖信託財產及信託收益分配之債權存在,又該等債權既係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之信託利益,自屬信託受益權之範疇。而信託受益權與信託財產係分屬不同之財產,故信託受益權並無信託法第12條第1項:「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規定之適用,亦即本件信託受益權中之回贖信託財產之權利係可強制執行。另債務人對於異議人之回贖信託財產債權,其內容於信託契約第11條第2項已約定由委託人指示受託人就各該標的之全部或部分辦理回贖後,受託人於接獲匯入之款項扣除信託管理費及其他有關之費用後返還委託人,故執行法院自得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6條第1項之規定就回贖信託財產債權之內容,本於信託契約受益人之地位指示異議人將債務人之信託財產即基金予以回贖後交付執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參照)。

TOP

 

聯華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United China International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聯華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United China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egal Office.

藍條

法律、智慧財產權顧問、辦理&保護

藍條

70156 台南市東區崇學路210號9樓之3
tel:06-2670047~8 fax:06-2671278

ucipt.urc@msa.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