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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藍漸層帶

 

【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得減輕或免除負扶養義務者扶養義務之事由時,負扶養義務者自得請求法院裁定予以減輕或免除,不待受扶養權利者請求履行扶養義務,始得為此項請求。且法院所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判,僅向後發生效力,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原法院認定再抗告人對於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若命相對人負擔對於再抗告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相對人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聲請免除對再抗告人之扶養義務,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理由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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