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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第1項第3款所謂「訴訟終結」,債權人敗訴後,仍須撤回假扣押與執行程序,始得謂與「訴訟終結」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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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第1項第3款所謂「訴訟終結」,債權人敗訴後,仍須撤回假扣押與執行程序,始得謂與「訴訟終結」相當】關於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第1項第3款所謂「訴訟終結」,在為假扣押供擔保,並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裁定債權人之聲請實施假扣押執行之情形,如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提起本案訴訟且已敗訴確定,而假扣押執行程序尚未撤銷,債權人是否須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始得謂與該條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經本庭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業依法院組織法第 51條之2第2項規定,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民事庭之意見。徵詢程序完成,受徵詢之各庭均回復同意本庭所採法律見解,即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第1項第3款所謂「訴訟終結」,在為假扣押供擔保,並已實施假扣押執行之情形,如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提起本案訴訟且已敗訴確定,而假扣押執行程序尚未撤銷,債權人仍須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始得謂與該條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有本院113年度台抗徵字第856號徵詢書及各民事庭回復書可稽。本件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既經徵詢程序統一,自應依該見解逕為終局裁判(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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