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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權因遺囑而受侵害,應指知悉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時起計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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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權因遺囑而受侵害,應指知悉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時起計算時效】按所謂繼承人知悉特留分權因遺贈,或因遺囑指定分割方法或應繼分而受侵害,依前揭法理說明,當指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即不動產移轉登記、動產交付時),因而受有損害而言,非謂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蓋遺囑內容如未被履行】所謂繼承人知悉特留分權因遺贈,或因遺囑指定分割方法或應繼分而受侵害,依前揭法理說明,當指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即不動產移轉登記、動產交付時),因而受有損害而言,非謂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蓋遺囑內容如未被履行,即無現實特留分權被侵害而受有損害可言,自無從為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亦無從據以起算其期間之始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21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經查,系爭遺囑雖違反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之規定,惟本院既認系爭遺囑不符民法第1194條之法定要式為無效,且原告亦未持系爭遺囑辦理被繼承人之遺囑繼承登記,尚無發生侵害被告乙等6人特留分侵害受損之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家繼訴字第 108 號民事判決理由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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