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如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為謀該些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得加入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的資格,可依據國民年金法第7條"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二、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
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的規定。
其次,依據衛生福利部於104年2月10日衛部保字第 1041260090 號的核釋"勞保退保當月申請勞保老年給付且請領後不符國民年金法第 7 條第 3 款納保資格者(指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已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國民),其勞保退保後不予納入國民年金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