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處罰】所謂「期貨經理事業」,指經營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資產,就有關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交易或投資之業務者;所謂「期貨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18條第1項、第23條規定,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必要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有法定事由,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另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8條、第15條則規定,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必要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有法定事由,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由此可知,「期貨經理事業」與「期貨顧問事業」係不同事業模式,如欲兼營不同事業,各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應認在法規範上,二者分屬不同期貨服務之事業型態,各有不同之金融監督內容,須個別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經營,在法律上自無可能將二者預定為具有兼營性質之集合行為。故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同時規定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之處罰,應屬立法技術上將不同犯罪行為規範於同一條文中,並非在法條之構成要件上認屬集合行為態樣之犯罪類型。次,所謂期貨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此為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所明定。如明知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不得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竟基於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犯意,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章愉歌」之名義在臉書Facebook網站上設立「谷歌的期貨股票操作絕學」粉絲團,分享投資研究心得等期貨交易資訊以吸引注意。嗣後再以不等之價格招攬瀏覽該粉絲團網頁之不特定人加入會員,每日開盤前,以email或LINE寄發包含前一日期貨交易走勢分析、今日走勢分析、今日預判走勢圖形及較長遠波段的因素分析等期貨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予等會員,供該等會員作為投資期貨交易之參考,而經營期貨投資顧問事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參照)。或自行編寫「LH index」之期貨、股票分析策略電腦程式(下稱系爭程式)後,於104年9月間在其暱稱「股票健診器LH index」之部落格帳號,刊登出租系爭程式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點閱瀏覽而推銷之,收取所提供之軟體使用費用以為對價,被告因此獲取上開報酬,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參照)。或利用「HSP程式交易策略平台」編寫設計「圓澤期貨程式交易指標軟體」,該軟體包括莊宗儒利用台股指數期貨5分鐘線所編寫之「 當沖提款機」、「當沖印鈔機」及利用台股指數期貨日線所編寫之「短線搖錢樹」、「中線聚寶盤」等4套程式策略,主要功能是計算出台股指數目前壓力點、支撐點、停損點,以便投資者藉由突破壓力點或跌破支撐點,進行買入或賣出,具有對期貨交易分析研判與推介建議適宜下單點位之功能,並出售獲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