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害人應負刑事責任部分
(一)被害人如因交通事故,致受有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者,為刑法第10條第3項第6款所稱之重傷害。
(二)加害人如為一般駕駛人,應負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致普通傷害罪或過失致重傷罪。
(三)加害人如因從事業務之人,應負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普通傷害罪或業務過失重傷害罪。
(四)依據刑法第287條規定,刑法第284條第1項及第2項之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否則縱使檢察機關偵查起訴,法院亦會以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人告訴或請求之訴訟條件欠缺為由,諭知為不受理之判決。
(五)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須於知悉他人犯罪時起,6個月內起訴,否則將因逾越告訴期間,檢察機關只能為不起訴處分;或由法院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因此,自發生車禍之日起,如6個月內不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將喪失告訴權。
二、關於民事損害賠償部分
(一)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車輛必須投保強制第三人責任保險,因此,縱使加害人不予理會或肇事逃逸或甚至未繼續投保強制責任險,被害人仍可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因此,被害人只要向警察機關聲請影印肇事量測資料及醫療證明,即可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聲請特別補償金,不須經肇事車輛車主的同意或陪同辦理。
(二)肇事車輛如有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或稱任意加重責任保險,亦得持前述「肇事量測資料及醫療證明」向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聲請理賠保險金,不須肇事車輛的車主同意。但駕駛者須為對肇事車輛有「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
(三)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被害人如有投保勞工保險,且已達失能狀態,得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勞保期間的失能給付。如是上班期間的職業傷害,包含假日加班時每日上班途中所生交通事故,均屬職業傷害,可聲請職業傷害給付。
(四)可以向加害人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民法第191條之2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請求損害賠償,但必須自發生事故起2年內向法院起訴(民法第197條參照
),否則請求權時效將會消滅,法院審理期間,如加害人提出時效抗辯,該起訴會被法院判決駁回,加害人將無法獲判賠償。可以請求賠償之範圍:
1、醫療費用支出的損害,包含住院費、手術費、往來交通費、看護費、安養費、因增加生活所需的輔助器材費。
2、被害人、被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3、薪資減少的收入。自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齡,所可得的薪資收入。
4、被害人對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時,被害人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得向加害人請求扶養費。
三、以上為被害人,其父母、配偶及子女的權利,勿讓權利因時間經過而消滅,否則將求償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