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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漸層條

 
2015年02月04日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1項規定

藍漸層帶

 
依據2015年02月04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1項)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2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3項)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又受有罪判決之被告提起再審之訴事由的擴增,於第1項第5款新增"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刑事訴訟法第229至231之1條參照)",及第6款"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並新增第3項將實務常見爭執所稱之新事實或新證據之定義加以明文,使得非真正犯罪之人,如受有罪判決確定者,得聲請再審以續行審理,而有獲判無罪之可能,避免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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