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關於我們
服務項目
申請流程
申請須知
相關網站連結
最新消息
連絡我們
專利權租售
創意商品
藍色帶
 

商標&通商法律

藍漸層條

 
刑事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為訴訟上之基本權,法院不得剝奪

藍漸層帶

 

【刑事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為訴訟上之基本權,法院不得剝奪】「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亦得依被告之聲請,命與證人對質(刑事訴訟法第97條、第184條第二項參照)。次按刑事案件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為其訴訟上之基本權利,法院自應予以充分之保障。惟是否詰問證人或與之對質,當事人有處分權。若被告已表示捨棄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或於法院審理時已自白犯行不諱,核其自白內容與證人先前證述之情節相符,而被告又未聲請法院傳喚證人到庭對質詰問,法院依據被告之自白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認為事證已臻明確,縱未再傳喚證人到庭與被告對質詰問,尚不能指摘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違法。又被告不能對證人行使對質詰問權之原因,倘非可歸責於法院,而法院已盡傳喚、拘提證人到庭之義務,因證人行方不明致未能到庭接受被告詰問,且其未對質詰問之不利益業經法院採取衡平之措施,使其訴訟防禦權獲得充分保障者,法院於此情形援用證人未經被告對質詰問之證詞,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亦難指為違法。上訴人於原審已自白犯行不諱,並未提出否認此部分犯罪之辯解,而原審審判長於審判期日訊問「對於證人於警詢及偵查時之陳述有何意見時,上訴人及原審之選任辯護人均表示「沒有意見,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且未聲請對證人為對質詰問,嗣審判長於調查證據完畢後,另再訊以「有無其他證據提出或聲請調查?」時,上訴人及其於原審之選任辯護人均未聲請就與其自白犯行有關之證人為對質詰問。是原審依憑上訴人之自白暨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認為本件罪事證已臻明確,縱未傳喚證人到庭與上訴人就上開犯罪事實對質詰問,自不能指為違法。上訴意旨謂原審未傳喚證人到庭對質,採證違法云云,顯有誤解,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637號刑事判決理由參照)。

 

 

 

 

 

聯華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United China International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聯華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United China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egal Office.

藍條

法律、智慧財產權顧問、辦理&保護

藍條

70156 台南市東區崇學路210號9樓之3
tel:06-2670047~8 fax:06-2671278

ucipt.urc@msa.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