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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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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的構成要件】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強制罪所保護者,乃個人意思決定之自由及依其意思決定而作為或不作為之行動自由,該罪所稱之「強暴」,係指對人直接或間接施用有形物理力量,並不以對於他人身體或物品施用暴力為限;所稱之「脅迫」,則指以使人心生畏懼之事為加害通知。又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判例意旨)。本件被告服用鎮靜安眠藥物多年,熟知該等藥物具有使人陷於昏睡,無法自由行動之作用,其將該類藥物摻入米血糕後讓告訴人食用,致告訴人精神昏沈,無法自如行動,係以有形力量施加於告訴人,妨害告訴人行使自由行動之權利,其所為與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之要件該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易字第276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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