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判決書應記載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後段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記載犯罪事實,此所謂犯罪事實,係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具體社會事實。上開規定旨在辨別犯罪之同一性,以與他罪相區隔,並得據以正確適用法律。是有罪之判決書所記載犯罪事實,已符合法定犯罪基本構成要件,又無礙於犯罪事實同一性之辨別,及據以正確適用法律者,縱未將犯罪部分細節一併加以敘述,尚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46號刑事判決理由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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