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關於我們
服務項目
申請流程
申請須知
相關網站連結
最新消息
連絡我們
專利權租售
創意商品
藍色帶
 

商標&通商法律

藍漸層條

 
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法院職權探知主義的運用與探討

藍漸層帶

 
行政訴訟法第125條1項"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同法第133條又規定"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於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
亦同。"此為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審理程序中,關於證據調查採"職權探知主義",即行政法院得於當事人未主張之證據範圍內,依職權自行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之聲明所拘束。
惟撤銷訴訟如與專利權有關者,於舉發撤銷程序中智慧財產法院是否仍得於當事人未聲明證據之範圍內,自行調查卷外的證據,例如自行檢索本國或外國的專利公報,然後據以為判決依據,是否違反了所謂的公益性問題,必須先行界定,通常專利權之爭執,實務與大部分學說均認為屬於私權爭執,縱使專利權之核准與否,有智慧財產局作為把關的主管機關,有些許的公益性,但如前述專利權有無無效事由,乃屬私權爭執,公益色彩平淡,通常是因為雙方發生或可能發生民事侵權爭議,始會爭執專利權的有效性。因此,智慧財產法院於運用行政訴訟法第125條1項及第133條之職權探知主義,還是應該衡量公益性與私權爭執的界線。如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419號判決"高等行政法院為事實審,故於撤銷訴訟等,應本於職權調查證據,並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定事實,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且其認定事實不得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否則判決即違背法令。"認為應謹守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99號判決"原審既認被上訴人否認證據三之技術內容與系爭案相同,而懷疑證據三是否得為舉發證據,則依上開規定,原審自應依職權進行證據調查程序,查證證據三是否為系爭案已公開使用者,例如:向第三人廣傑機械公司調閱有關卷證,以查明證據三實物產品是否為其產品,最初生產、製作日期為何?是否與證據二型錄所載相符?"以卷內寄存證據為調查範圍。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85號"本院自應就紡織技術領域之專業知識之角度,在同一舉發證據(證據3 、4 及5 )之範圍內依職權進行證據調查程序,查明前揭5 步驟是否為系爭專利申請時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得否以通常知識及證據3 、4 及5 等先前技術為基礎,經邏輯分析、推理或試驗而能預期申請專利之發明。就此本院已命被告具體說明(本院卷第74至75、89頁),嗣由本院依職權調查附件1 、2 ,並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4條第1 項、第8 條規定,就此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則是過度解釋公益性而調查卷內以外無關之新證據。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53號判決"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故當事人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出一切足以證明原處分作成時事實狀態的證據供法院調查審酌,非謂高等行政法院應以原處分作成時呈現的證據狀態為裁判基準。"亦即基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證據的提出還是當事人的責任,法院應負有限度的職權探知。避免法院成為對造的打手,違反公平中立性的審理原則。

TOP

 

聯華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United China International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聯華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United China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egal Office.

藍條

法律、智慧財產權顧問、辦理&保護

藍條

70156 台南市東區崇學路210號9樓之3
tel:06-2670047~8 fax:06-2671278

ucipt.urc@msa.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