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
對於系爭事件是否具有判斷餘地,不受法院或上級訴願機關之審查?由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43號判決意旨可知,針對行政機關具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訴願機關或法院應承認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應尊重其所為之專業判斷,僅有於例外情形,亦即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重大違法情事時,訴願機關或法院始得予以撤銷。原處分與環評有關而具高度科技性,更為獨立專家委員會所為之判斷,基於尊重環評會之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對於彼等經由充分審議、判斷後所作成有條件通過環評之審查結論,依前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自應給予尊重。準此,環評審查委員既已於審閱參加人所提出之環說書後,具體要求參加人應補提何種文件資料,參加人復依環評審查委員之指示,於環說書內補充相關資料及說明,審查委員更於複閱及審議後,認定參加人所提出之環說書已達可據以作成審查結論之程度,審查委員此部分基於專業所為之判斷,自理應享有合理之尊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8判美麗灣渡假村二次環評案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