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器對於應遵循的程序正義,總是故意慢半拍或惡意延滯,足以影響人民權利並受到損害,還好,台灣仍算是法治國家,仍數法律救濟程序完備之國家,足以確保人民的權利最終獲得保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25號"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
解釋應予補充。"總算有替人民的權利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