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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構成行政裁量濫用與裁量逾越之違法性,構成行政法院得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事由

藍漸層帶

 
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其違規情節如有區分輕重程度之可能與必要者,應根據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程度為之,使責罰相當(釋字641解釋參照)。而行政處分如有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除構成行政裁量濫用與裁量逾越之違法外,尚可成為行政法院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事由。此可參台北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272號判決(桃園劉媽媽菜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法之事件):…,被告(桃園市政府)為本件罰鍰之裁處時,有將其所認原告(桃園劉媽媽菜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之違章情節,暨原告員工於媒體上抨擊被告衛生局,揚言提告等情狀,亦納為考量事項之列。惟被告係以原告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未主動通報被告機關及立即辦理回收,有違行為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2項,而依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為裁罰。至…行為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2項立法目的,旨在使民眾飲食安全及消費權益獲得保障,已如前述,是被告將原告員工於媒體對被告衛生局所為之抨擊,影響民眾對政府公權力行使的信賴乙節,作為評量原告違反上開主動通報、回收義務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之因素之一,乃有不當聯結,顯逾法律授權意旨;再被告並未認定原告於知悉使用之全統香豬油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後,仍有繼續使用為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販賣行為,其所涉本件違章行為,乃係違反主動回收、通報義務,是其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乃在於其未主動回收、通報上述危害衛生安全之虞之食品所可獲得之利益,則被告以原告於案發前之103年3月1至8月31日共使用96桶,估計可製作384,000顆菜包,逕認係原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乙節,亦難認有合理正當之關聯。從而,原處分有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即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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