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關於我們
服務項目
申請流程
申請須知
相關網站連結
最新消息
連絡我們
專利權租售
創意商品
藍色帶
 

商標&通商法律

藍漸層條

 
轉售藝文表演-例如演唱會門票(黃牛票),會被處以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之罰鍰

藍漸層帶

 

【轉售藝文表演-例如演唱會門票(黃牛票),會被處以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之罰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2項: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10倍至50倍罰鍰。文創法第10條之1立法理由略以:本條所稱藝文表演票券,指針對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藝文表演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記名式證券或其訂票或取票憑證。另,藝文表演票券因具有一定時間(限時)、獨家供給(特定表演者)、數量限制(場地及檔期有限)之特性,於熱門場次有票券供不應求情形,爰本條僅就文化創意產業之藝文表演票券予以規範。考量以高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謀取暴利之行為已嚴重侵害消費者以合理價格參與藝文活動之權益,而現行之社會秩序維護法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行為之行政罰罰則過輕,難以遏止藝文表演票券黃牛暴利行為,爰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加價出售獲取利益之行為明定處以罰鍰等語。準此,文創法第10條之1第2項係為維護消費者以合理價格參與藝文活動之權益,遏止促使消費者以高於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價格購入藝文表演票券之行為而制定。又依據文化部112年9月11日文影字第1121022294號、113年4月30日文影字第1131007876號函示意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2項「販售」定義,包括將票券上架、陳列、兜售之行為,並不以後續「售出」為必要,是以,縱認系爭票券未完成交易,尚不影響行為人有超過票面金額販售系爭票券之事實認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265號判決與文化部文規字第1142026739號訴願決定書理由參照)。

 

TOP

 

聯華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United China International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聯華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United China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egal Office.

藍條

法律、智慧財產權顧問、辦理&保護

藍條

70156 台南市東區崇學路210號9樓之3
tel:06-2670047~8 fax:06-2671278

ucipt.urc@msa.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