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
已辦理退休領取退休給付之勞工或公務人員,再受雇於事業單位或政府機關時,雇主僅需為該勞工或約聘人員辦理職業災害保險,不須提撥勞退金或辦理勞工保險等。可參勞動部103年11月19日勞動保3字第1030140437號"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規定,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該等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者,不須扣除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至於年逾六十五歲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如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之解釋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