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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漸層條

 
責任制工作契約應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

藍漸層帶

 
對於工作性質特殊之行業,包含所謂的責任制工作契約 (勞基法第84條之1:(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第1項)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等,雖不受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第2項)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之限制,惟雇主如未依法將該類特殊工作性質之勞動契約向主管機關機關陳報核備(釋字498;553),則不排除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規定有關工時與加班費之適用(釋字第726解釋參照)。至所謂核備,指該類雇主與雇員所約定之勞動契約,於約定時即已生效,惟需陳報主管機關核備,如主管機關認為違法,該勞動契約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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