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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之補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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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0條1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為強制規定,因此,如非實施周休2日之企業,每周工作48小時者,應於半年內補休假,逾期者未補休假者應發給加班費。另關於實施每周42工時的企業,如遇假日,應補休之規定,可參勞動部103年10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2239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勞雇雙方未排定出勤且係因法定工時自每週四十八小時縮減為每二週八十四小時產生之休息日,其適逢前開應放假日(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者,應予補休。補休之方式及排定,由勞雇雙方協商之。"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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