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對於應辦理勞保之員工辦理投保,將被處以高額行政罰鍰,可參執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4條罰鍰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1項)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之投保手續,其勞工發生
職業災害事故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按下列基準處以罰鍰:(一)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勞工保險局查明應參加勞工保險而未辦理加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無法認定僱用日期者,以查定之日為準,無法查明月薪資總額者,則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最低投保薪資金額為準)至事故發生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二) 經依前款規定處以四倍罰鍰後,雇主仍未依規定投保而有僱用勞工再次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起至事故發生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六倍罰鍰。(三) 經依前款規定處以六倍罰鍰後,雇主仍未依規定投保而有僱用勞工再次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起至事故發生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八倍罰鍰。(四) 經依前款規定處以八倍罰鍰後,雇主仍未依規定投保而有僱用勞工再次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起至事故發生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十倍罰鍰。(2項)前項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定,處以本法第六條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