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專戶內之存款更不得成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依據104年6月15日新修正通過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之規定"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月退休金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參其立法理由並指"我國勞工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於原條文中規定,不得讓與、扣押、抵消或供擔保,然勞工可將退休金匯入勞工指定之戶頭,此戶頭中之存款,將無法受到不得讓與或扣押等法律之保障,亦可能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爰此,為提升我國勞工退休生活之保障,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月退休金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與公務人退休法第26條所規定之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齊平,以保障退休勞工之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