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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人對於雇主、雇主家屬或其他員工的重大侮辱或暴行的行為,構成不經預告得以終止

藍漸層帶

 
【受僱人對於雇主、雇主家屬或其他員工的重大侮辱或暴行的行為,構成不經預告得以終止僱傭契約的事由】勞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為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有明文。被上訴人是否已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之事由合法終止與上訴人之僱傭關係?經查,上訴人於工作期間內,曾與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A發生4次口角,亦曾對廠長B及另一名員工口出三字經一節,固據證人B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上訴人是A的弟弟,職務是經理。上訴人105年8月13日離職前,在公司與A吵架四次,伊也會去勸架,有一次吵架,A的姐姐去勸架才沒有打到A。第一次是講工作要如何做,但想法與A不同,就吵起來了,會以三字經辱罵,A都是跟上訴人講道理,例如「我是老闆講你都不聽」等語。第二次為何吵架,伊也聽不清楚,原則上都是公事,講到一半上訴人就拿木棍敲鐵桶把木棍敲斷。第三次是在大冰箱裡面,伊也不知道他們在講什麼,但伊進去時,上訴人拿鐵鉤要打A,是C勸架擋在前面。第四次是在樓上辦公室吵架,伊不知道他們吵了多久,但伊上去時,上訴人的桌子已經在地上,伊也不清楚他們在吵什麼。這四次吵架大概是在兩年內的期間發生的。第四次吵架是105年8月13日發生的。第四次吵架,伊到達辦公室,上訴人跟A還在吵架,吵架的內容伊不清楚,結果A就先離開公司,A要走時就說東西都給你們做就好了,後來上訴人也離開公司,就沒有再回公司。又上訴人在伊及另一個員工沒做好工作時會以三字經罵,例如員工把已經酸掉的原料加入等語。證人C於原審時證稱:上訴人任職期間曾與A發生口角爭執,比較嚴重的有在冷凍庫、廠區的時候,最後一次是在二樓辦公室。大大小小的爭執很多次。另有一次曠職18天,那次是因為分紅的事而爭執,也很嚴重,約在102、103年時。最早是曠職18天那次,大約在103年時,那次是做帳及分紅問題,上訴人與A和伊、A的太太在一樓辦公室發生爭執,上訴人會說做帳要如何做,但因為被上訴人是小公司都是做流水帳,其他交由會計師做,被上訴人的營利也沒有很多,談到分紅的事情就吵起來,那次吵架主要是為了分紅。在冷凍庫與在廠區亦有發生爭執,時間先後不記得了,在冷凍庫時因為產品沒有做好,品管人員來跟A講,A就開玩笑說上訴人是外星人,一直講不聽,上訴人就很生氣,就跟A吵起來。上訴人有動手動腳,也有動嘴。A叫上訴人到冷凍庫看東西,因為瑕疵很多,被上訴人已經被退貨很多次了,就在冷凍庫吵起來。上訴人當然認為自己有把東西做好,但品管人員會來反應,A就會跟上訴人說,上訴人就不接受,這事情也說過很多次了。在廠區吵什麼事情伊不清楚,伊只知道上訴人拿木棍打鐵桶及作勢要打A,若上訴人口出穢言,A會制止,上訴人就會生氣,A會跟上訴人說這裡環境比較不好,不要常常跟員工口出惡言或口出穢言。最後一次在二樓辦公室,是因為上訴人要A從公司拿30萬元給母親,但A不答應,因為公司有負債,也不能就說拿現金出來就拿出來,上訴人很生氣,當時伊也在場,伊擋在中間勸架。上訴人要A拿30萬元是要孝敬母親,A說:「要拿的話就拿你自己的」等語,後來上訴人就罵髒話及罵A畜生,A生氣就說:「老闆讓你當」等語,A就先離開等語明確。關於上訴人與A間曾經發生4次口角,證人B、C所述大致相符,核與上訴人自承曾與A發生4次口角等相符。被上訴人雖辯稱:上開4次口角及辱罵員工等行為,構成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事由。惟本院審酌:依上開證人B、C之證述可知,上訴人與 A多因工作方式、股東權益、公司經營、分紅等事項發生口角,又上訴人與A、C為一家人,且均為公司股東,則兩造間關於公司經營理念不同或分紅而發生之爭執,縱有惡言相向或拳腳相對,尚難認符合該款勞工對雇主、或雇主之家屬或其他工作之勞工,為暴行之行為。至於對於廠長B及另一名員工雖曾辱罵三字經一節,依證人B所述係因為在工作過程中,B或其他員工發生工作做不好之情形,上訴人始以三字經辱罵,縱使用語不當,僅屬一時工作情緒之抒發,難認屬情節重大。且A於105年8月13日與上訴人爭吵時,A對上訴人說「你給我死出去」(台語)、「有你就沒有我」、「公司讓你做好了」,依當時之情境應是A於盛怒下之氣話,尚難認有解僱上訴人之意思,被上訴人亦自承A當時講「你給我死出去」等話並無解僱之意思,故A並無於105年8月13日向上訴人表示終止僱傭關係之情事。且依證人C所述其於105年9月5日發105年8月份之薪水給上訴人後僅告知上訴人不用再來上班,並未以上訴人有重大侮辱之行為為理由而通知上訴人不用再來上班,被上訴人亦自承C並沒有以上訴人有重大侮辱之行為之事由通知上訴人不用來上班。則被上訴人抗辯其已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合法終止與上訴人之僱傭關係,自不可採(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64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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