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關於我們
服務項目
申請流程
申請須知
相關網站連結
最新消息
連絡我們
專利權租售
創意商品
藍色帶
 

商標&通商法律

藍漸層條

 
職業災害的認定,需勞工之行為與職務範圍及所提供的勞務應具備「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

藍漸層帶

 

【職業災害的認定,需勞工之行為與職務範圍及所提供的勞務應具備「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殘或死亡而言。是勞工因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而發生之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屬當之。而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該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間,即有因果關係(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439號裁判意旨參照)。是職業災害自應具備「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所謂業務遂行性,係指勞工依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狀態提供勞務,勞工之行為是在執行職務中,此執行職務範圍,包括業務本身行為及業務上附隨必要合理行為。另業務起因性,即職務和災害之間有因果關係,此種因果關係可分為責任成立及責任範圍因果關係,均應依相當因果關係認定之。此係指伴隨著勞工提供勞務時所可能發生之危險已經現實化(即已經實現、形成),且該危險之現實化為經驗法則一般通念上可認定者。該災害發生之原因是否屬「雇主可控制之因素所致」,則非所問(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勞上易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理由參照)。

TOP

 

聯華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United China International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聯華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United China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egal Office.

藍條

法律、智慧財產權顧問、辦理&保護

藍條

70156 台南市東區崇學路210號9樓之3
tel:06-2670047~8 fax:06-2671278

ucipt.urc@msa.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