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第1項)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
中小企業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該企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第2項)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公司時,該個人所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其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至所謂智慧財產權,可參照經濟部103年12月2日經企字第10304605790號函釋"為促進個人或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成果相關智慧財產的流通與應用,誘發智慧財產權人積極轉讓權利以協助我國產業提升產品質量、技術創新與服務內容的量能;同時,鼓勵我國中小企業導入外部資源強化自身創新研發的動力,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智慧財產權」,係指由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所產生財產上價值,並由法律所創設之權利者(現行包含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與植物品種權等)。同時,為符合時代保護所需,日後透過法律創設保護之相關智慧財產權,亦屬之。"之規定,從寬解釋,例如各類具有財產上價值的know how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