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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人限制出境金額之規定

藍漸層帶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對於欠稅之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為限制出境之規定與金額,自104年01月01日起放寬得限制出境的欠稅金額,依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第4條之規定,列表如下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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